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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鄧瑞雲 - 公文轉達 | 2021-07-27 | 點閱數: 367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3023號函辦理。
二、 旨揭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於101年11月23日訂定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定期檢測應就不合格項目進行複測,並納入維護管理計畫改善;鼓勵公私場所自主管理,增訂取得自主管理「優良級標章」者,可延長定期檢測頻率及減少採樣點數,並張貼優良級或良好級標章於場所出入口;推廣指定公告場所設置自動監測設施,簡化自動監測設施設置申請程序,並訂定設備準確度查核方式、頻率及認可查核單位等規範,據以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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