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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淵淑 - 公文轉達 | 2021-04-16 | 點閱數: 343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葉怡伶

電 話:02-7736-5926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10001393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

理、監事職務須否經服務學校同意(許可)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

屬於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

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則有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

範圍及許可程序等規範,應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

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及本部相關函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本案所涉法規如下:

(一)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

職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得至國內依法

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非營利法人、事業或團體

兼職。第10點規定,教師兼職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

校書面核准。又教師擬兼任國內非營利團體須經提名選

任前置作業程序之職務時,教師得於應邀提名選任該等

職務時,先經學校書面核准或於獲選任後以書面報經學

校核准。

(二)工會法第2條、第4條第3項及第6條規定略以,教師得依

工會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但以產業及職業工會為限。

(三)教師法第39條規定:「(第1項)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

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

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第3項)各級教師組織

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辦

理。……」第41條規定:「(第1項)學校不得限制教師

參加教師組織或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第2項)學校不得

因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

拒絕聘用、解聘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三、查銓敘部97年12月5日部法一字第0972999055號函略以,公

務人員協會係依公務人員協會法成立,其目的除維護公務

人員憲定之結社基本權利外,更期藉由公務人員協會之運

作,於改善公務人員工作條件及共同利益之爭取方面能扮

演更積極之角色。公務人員兼任公務人員協會理、監事,

既無違反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之立法目的,

且事涉公務人員協會會務自主及運作之權責,爰得免經服

務機關許可。茲以教師加入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並以會

員身分參與選任理、監事並獲當選,係工會法及教師法賦

予教師參與教師相關組織並擔任相關職務之結社權利,參

酌前開銓敘部97年12月5日函意旨,考量教師工會及各級教

師會與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性質相似,為維護教師結社之

基本權利,並尊重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自主運作空間,

爰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參與教師工會與各級教師會以及被選

任為理、監事,免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0點規定經服務

學校書面同意。

四、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

職務是否須報經服務學校許可一節,經轉准銓敘部110年1

月26日部法一字第1105317884號書函及同年2月2日部法一

字第1105321271號書函略以,考量公務人員協會與教師組

織之產(職)業工會性質相似,又各級教師會係為維護教

師權益和專業尊嚴並協助解決教育問題,為適度維護教師

憲定結社權並避免干涉教師團體組織及運作,渠等兼任教

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免經服務學校許可,併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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