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
1.品德優良、國語正確、口齒清晰。
2.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各款及第卅三條之情事者。
3.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者。
(二)報考人員資格: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2.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3.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4.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不包括保母人員。
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 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四、報名資料
(一) 課後照顧班教師甄選報名表(請以正楷詳填各欄,另所有任教職經歷均應填寫)。(如附件)
(本人兩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貼於報名表)。
(二)繳驗證件:證件正本驗迄發還,影印1份裝訂成冊(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 考人私章;報名前須自行影印且裝訂成冊),僅送影印本概不受理。
1、國民身分證。
2、符合報名資格相關證明文件(畢業證書、服務或離職證明書,持有國外證件者,應附中文翻譯、經駐外單位查證及相關主管機關認定相當資格之證明文件)。
五、報名相關事項
報 名 方 式 |
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 |
報 名 地 點及聯絡電話 |
桃園市楊梅區楊明國民小學教務處註冊組 (校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1段390巷50號)03-4754929#822 |
報 名 費 |
免費 |
六、甄選試務相關事項及日程表
事 項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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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章公告時間及地點 |
111年8月3日至111年8月7日止 |
|
收件日期 |
111年08月08日,上午8:00至9:30止(逾時不予受理) |
|
甄選 |
111年08月08日,上午10:30 (逾時1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地點:本校2樓校史室 |
甄選時間本校得視報名人數多寡調整之 |
結果 公 告 |
111年8月08日,下午1:00前(網路公告) 公告正取、備取名單。 應試者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得以未收到通知單為由提出異議。 |
|
報到聘任 |
正取人員:於111年08月08日,下午4:00止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辦理報到,未依限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備取人員:俟接獲電話通知,向本校教務處辦理報到。 |
|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需更改,將公佈於本校門口及本校網站 https://www.ymps.tyc.edu.tw/xoops/ ※學校得依學生參與課後照顧班報名人數多寡及學校需求,彈性調整人員服務班級、時數及時段,正取人員需配合學校作業,不得有異議。 |
七、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
方 式 |
成績比例 |
甄選時間 |
備註 |
面試 |
50% |
10~15 分 鐘 |
1.以教育理念、教學、輔導理念及實務經驗為主,並含表達能力、儀容舉止。 2.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入試場者,以棄權論。 |
書面審核 |
50% |
|
1.書面審核包含:報名表、學經歷、低或中或高年級一週教學計畫(簡案)一份(依甄選年級而準備)。 |
成績計算=口試(50%)及書面審核(50%),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75分者,不予錄取 |
八、附則:
(一)經甄試錄取之課後照顧班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若涉及刑責,自行負責。
(二)本次課後照顧班教師公開甄選倘為開學後聘任者,聘期則以實際報到之日起聘,相關權利及義務依相關法規核實辦理。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卅一條: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卅三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不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附錄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節錄)
第23條 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執行秘書、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二、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 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不包括保母人員。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 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附錄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節錄)
第廿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輔導專業人員為之;針對身心障礙兒童,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教教師或專業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