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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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楊明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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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1012774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376736800A_1110127744_ATTACH1.pdf) |
主旨: | 有關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如確因公務需要經指派於上班時間執行職務者,得否依規定申請加班一案,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5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1001492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茲以「防疫隔離假」係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既有支薪,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倘機關基於公務需要,自得在兼顧防疫及維持政府持續運作前提下,視業務性質、資(通)訊設備狀況及人力配置指派同仁於上班時間居家辦公。於該上班時間執行職務,並未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所稱加班之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