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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瑞枝 - 公文轉達 | 2022-01-11 | 點閱數: 547

一、說明如下:
(一)推動期程:
1、試辦(宣導期):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
2、正式實施:111年4月1日起。
(二)執行方式:廚餘將區分為可回收及不可回收廚餘分類收集,不再區分養豬廚餘(熟廚餘)及堆肥廚餘(生廚餘),
只要是可回收廚餘,無論生、熟均應混合回收。
(三)分類方式及配合事項:
1、可回收廚餘:被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包括葉菜、水果及剩食類等。排出時請交由桃園市政府環境
清潔稽查大隊沿街(定點)收運之垃圾車或所設置之廚餘回收桶進行回收,不得混入一般垃圾。
2、不可回收廚餘:硬質類、柔韌類及其他難分解之蚌殼、蚵殼、牛、羊、豬大骨、鳳梨芽冠、玉米芯、甘
蔗皮、茭白筍殼、竹筍殼。請併入一般垃圾排出,不得投入廚餘回收桶。
(四)相關罰則:自111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旨揭政策後,若經發現未依規定分類回收,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有關廚餘回收分類之相關資訊,可至本府環保局局資源回收教育網/你問我答/廚餘回收篇查詢,網址:
https://recycle.tyemid.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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