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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淵淑 - 公文轉達 | 2021-09-16 | 點閱數: 457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陳祐生
電話:03-3322101#7338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19071@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楊明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0023771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76736800A_1100237714_ATTACH1.pdf、376736800A_1100237714_ATTACH2.pdf)
 
主旨: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以,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人事總處110年9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948號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0年9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各1份。
二、 依前開指揮中心函說明略以,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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