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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素美 - 公文轉達 | 2021-07-08 | 點閱數: 470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社團及學術 藝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桃客文字第 1100006665 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學校推展客家社 團及學術藝文活動,增進學生對客家文化之認識與瞭解,進而達 成向下扎根、永續傳承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資格: (一) 桃園市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國中、國小及幼兒園。 (二) 本市各級學校經客家委員會核准為當年度參與客語生活學 校或客家藝文競賽表現優良者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補助類型: (一) 客家社團: 1、執行時間: (1) 每學年度於課外時間或社團課時間或其他彈性學 習時間辦理。 (2) 每案一學期須執行至少十二週,每週至少一節課。 如遇考試、連假或其他重要活動者,可調整執行時 間。 2、參加對象: (1) 參加對象以申請單位之在校學生為主。 (2) 每班至少十五位學員,惟特殊情形報經本局同意者, 不在此限。另,學員名單應於第三次上課前送本局 核定,如核定後因故須異動,授權學校自行處理, 免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惟須於成果報告敘明原 因。 3、執行內容:以學習客家語言、認識客家文化為主,包含 詩詞吟唱、歌謠、舞蹈、口說藝術、戲劇、導覽培訓、2 民俗技藝、禮俗信仰、文史研究調查、文創產業、影音 記錄等課程。 (二) 客家營隊: 1、執行時間:每年度寒、暑假實施,須為期至少三至五日 為原則,每日至少四節課。私立學校申辦營隊須另附寒、 暑假期間證明文件。 2、參加對象: (1) 以申請單位之在校學生為主,惟為增進親子對客家 文化之參與及認同,可包含家長及周邊學校、社區 兒童。 (2) 每班至少十五位學員,其中家長人數不得逾學員總 人數比例二分之一。惟特殊情形報經本局同意者, 不在此限。 3、執行內容: (1) 規劃客家主題營隊,如「客家戲曲營」、「客家歌唱 營」、「客家影像創作營」、「客家語言文學營」等。 (2) 客家主題之學習時數應至少占全部課程百分之八 十。 (3) 各項課程應適度搭配實作體驗或動態性課程,並強 調結合學校特色、在地文化等資源,設計豐富多元 內容。 (三) 客家學術藝文活動: 1、執行時間:每年度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2、參加對象:以申請單位之在校學生為主。惟為增進親子 對客家文化之參與及認同,可包含家長及周邊學校、社 區兒童。 3、執行內容:原則於本市舉辦且以客家語言、歌謠、文學、3 音樂、戲劇(曲)、美食、特色產業、民俗技藝、人文 歷史為主之研習、展演、競賽、參訪、調查研究、成果 發表或其他有助推展客家文化之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 每校每年度至多以申請六案為原則,其中客家社團案件數 以核准當年度案件數併計。 (二) 每案補助金額至多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 (三) 補助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 摸彩品、購置設備或修繕等項目。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詳如附表,本局得視各校所提計畫內容,核定 最終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申請期間: (一) 客家社團:於每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 客家營隊:寒假營隊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二 十日止,暑假營隊於當年度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截 止。 (三) 客家學術藝文活動:至遲應於計畫預定執行日前三十日將 申請文件送達本局,每年十一月十五日截止收件。 七、申請程序: (一) 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 目的、日期、地點、參加對象、活動內容、經費概算及經 費來源等項)一式一份(含電子檔),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 限前將申請文件函送本局(以郵戳為憑);資料不全者除限 期補件外,本局得不予受理。 (二) 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 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 目及金額。4 (三) 申請單位所送資料及相關附件,本局不予退還,如有需要, 請自行留存備份。 八、審查作業: (一) 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 查;必要時得會同本局相關科室或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組成 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 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 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九、審查考量原則: (一) 對傳承推廣客家語言、文化之效益。 (二) 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 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向其他單位申 請補助經費等情形)。 (四) 過去辦理績效。 (五) 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六) 與本局施政重點之配合程度。 (七) 其他。 十、輔導與考核: (一) 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辦理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 與考核。 (二) 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 事,應負法律責任。 (三)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 錄或撤銷、酌減其補助,已請領經費者應將該款項繳回本 局,並自本局通知日起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所送申請資料、成果報告等文件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 事者。5 2、實際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3、逾期未核銷或結案,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 銷或結案且無合理原因者。 4、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5、拒絕接受本局輔導或考核者。 6、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7、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行為者。 十一、 經費撥付與核銷: (一) 申請預付: 1、公立學校得於計畫核定後,檢據申請撥付補助款。 2、客家社團補助款分兩次核撥: (1)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核定後,檢據申請第一次撥 付核定補助款之 40%,並於當年度 12 月 10 日前 檢具符合第一期款撥付比例之期中經費支出明 細表、期中執行情形報告書,函送本局辦理第 一期款年度經費轉正(期中核銷之賸餘款應依 上開期限繳回本局,且不得轉做第二次申請撥 付補助款之額度)。 (2) 受補助單位於完成前列款項轉正事宜後之次年 2 月底前,檢據申請第二次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 60%。 (二) 經費核銷: 1.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十五日內(至遲應於 當年度十二月五日前,檢具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總 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 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須分別列明補助項目與金額) 與成果報告(含電子檔)等資料一式一份函送本局結 案,實際結算數少於原補助款者,賸餘款應依上開期 限繳回本局。6 2. 本市公立學校採就地審計辦理方式,相關原始憑證應 依照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內部審核及妥為 保管,本局將依「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委託) 經費原始憑證查核計畫」進行不定期查核,並將查核 結果檢送審計機關。 (三) 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等扣繳,由 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四) 逾期未核銷或結案,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 或結案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已請領補助款者應 將該款項繳回本局,且自本局通知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新 申請案。 (五) 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至 遲應於活動舉辦前十日敘明變更原因並函報本局備查,每 案以二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 屬氣候、疫情、公務或政策執行等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 此限。 十二、 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三點至第六點規定之限制,經專案簽 奉核定後實施。 十三、 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現場、文宣資料等適當處所標明「指 導單位: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等字樣,且應依預算法 第 62 條之 1 規定辦理。 (三)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四) 受補助單位應擔保申請計畫或成果內容,無侵害他人著作 權之情事,如因侵權等情形致本局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7 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本局並得撤 銷或追回已撥付款項。 (五) 受補助單位應能公開發表計畫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 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 使公眾周知。 (六) 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 同意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七)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需要,提供媒體宣傳所需之新聞稿, 以提升宣傳效益。 (八)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當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若經費 用罄即停止辦理。 (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獎勵措施:本案受補助單位得按實際辦理績效並依「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及「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自行 簽報敘獎。本府客家局得函請所屬單位核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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