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推動業務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國教署115年6月1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5402806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
| 二、 | 為辦理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115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相關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 (一) | 教師資格: |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者。 |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 4、 |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
| 5、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 (二) | 商借期間:自115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 |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
| (四) |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及教學相關行政業務。 |
| (五) | 其餘事項依本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5年6月30日(星期二)前將填妥之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承辦人員信箱(e-22d7@mail.k12ea.gov.tw),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 四、 | 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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