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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邡彣 - 學校公告 | 2020-08-27 | 點閱數: 655

桃園市楊明國民小學學生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辦法    109.07

一、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

二、目的: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 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三、管理細則:

(一) 本辦法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二) 學年度開始,由學務處統一於校網公告使用行動載具裝置規範及申請書(附件一),請有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之需求的學生詳閱之,敘明需求原因並經家長同意簽章後交予導師彙整簽章,統一將申請表交至生教組,學校審核通過後,始准予攜帶行動載具入校。

(三) 學生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為該學年度,未申請及未審核通過者不得攜帶行動載具裝置至校。

(四) 學生行動載具使用係為方便學生與家長聯繫、溝通或配合學習活動使用;不得為交友、聊天、拍照、攝影、傳收簡訊、聽音樂及玩遊戲使用等與學習無關之活動。

(五)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六) 學生攜帶行動載具裝置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因個人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自行負責,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七)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八) 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九) 學生須確實了解行動載具使用規定,並切結遵守,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將開單通知家長,前述違反規定或不當情事經確認登記後停止攜帶載具資格一個月(停權一個月),並施予資通安全教育。停權三次將註銷其使用資格,禁止攜帶行動載具裝置入校。

(十) 基於減少人體曝露於行動載具之電磁波輻射下,學生如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事項如下:

1. 使用行動載具如手機進行通話時,儘量以免持裝置(如耳機)溝通,避免將行動載具貼近頭部及身體。

2. 於通訊不良或電池之蓄電量即將用罄情況下,應避免使用。

3. 行動載具如手機,建議用於緊急需要時,並儘量縮短通話時間或以簡訊代替,並避免長時間使用。

四、本辦法經討論定案後,提交校務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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