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業於106年6月19日公告指定,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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