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桃園市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113年3月29日桃遊客宏字第113006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公會重申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2條規定,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外,其調派駕駛勤務並應符合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10小時以上休息時間。請各校配合並遵守交通法規,避免駕駛員及所屬交通公司受罰。 |
| 三、 | 檢附桃園市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來函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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