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檢送禁用獸鋏相關宣導資料各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17日臺教資(六)字第1130004457A號函辦理。 |
| 二、 | 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條、第14條之2條及第30條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
| 三、 | 本案附件亦可逕至本局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處查詢運用。 |
更正115年桃園市運動會楊梅區國小游泳代表隊集訓分組表
本校115學年度暑假期間辦理轉學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