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112學年度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辦理。 |
二、 | 本案指導教師獎勵原則如下: |
(一) | 第一名之指導教師記嘉獎2次,第二名之指導教師記嘉獎1次、第三名指導教師頒發獎狀1張。 |
(二) | 非市屬學校之指導教師第一、二名敘獎部分,改以頒發獎狀以茲鼓勵。 |
(三) | 指導教師指導同一比賽,僅得以獲獎之最高名次且最多擇二類分別敘獎或頒發獎狀。 |
(四) | 學校教職員敘獎授權由學校逕依相關法令規定後發布;獎狀隨函檢送,請轉頒受獎人。 |
三、 | 另各校獲前三名作品達三件以上者,校長或主辦人員共計2名有功人員各核敘嘉獎1次,請貴校本權責發布敘獎。非市屬學校之有功人員,改頒發獎狀以茲鼓勵,請於112年12月8日(星期五)前將敘獎填報單核章後逕寄本局憑辦,逾期視同放棄不予受理 |
四、 | 指導教師敘獎名單及有功人員敘獎填報單可逕至本市美術比賽網站最新消息區(http://art105.tyc.edu.tw)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