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小學與公(私)立幼兒園優良教育專業人員暨師鐸獎評選
(一)推薦對象:
1、本市公立及私立高中職、公(私)立中小學之合格校長、教師。
2、本市公(私)立幼兒園之合格園長、園主任及教師。
(二)基本資格:
1、桃園市師鐸獎:
(1)校(園)長、幼兒園園主任、教師年資須累積服務滿15年以上。
(2)於本市服務需累積服務滿10年以上,在現任之受推薦學校需連續服務滿3年以上,連續服務期間不得中斷(自108年8月起至111年7月31日止)。
2、桃園市優良教育專業人員(下稱市優良教師):
(1)校(園)長、幼兒園園主任、教師年資須累積服務滿10年以上。
(2)於本市服務需累積服務滿5年以上,在推薦學校(園)需連續服務滿2年以上。
(三)推薦名額:
1、桃園市師鐸獎:每校至多推薦1名。
2、桃園市優良教師:
(1)公立及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組:
甲、30班以下學校得推薦0-1名。
乙、31班以上至60班以下學校得推薦0-2名。
丙、61班以上學校得推薦0-3名。
(2)幼兒園組:每園(含國中小附幼)得推薦1名。
3、各校推薦桃園市師鐸獎及優良教師人選,當年度同一教師僅能擇一類別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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