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
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
行政院109 年12 月22 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48025 號函修正
三、各機關如有確因特殊情形未能照改進措施實施者,應列舉具體事由並擬訂可行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非屬個案性質者,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備查。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各部、會、行、總處、署、院、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五、 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旅遊產業,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民旅遊卡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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