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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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科員 許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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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楊明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9022124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376736800A_1090221244_ATTACH1.pdf、376736800A_1090221244_ATTACH2.pdf、376736800A_1090221244_ATTACH3.pdf、376736800A_1090221244_ATTACH4.pdf、376736800A_1090221244_ATTACH5.pdf)
主旨:轉知「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業經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修正發布,並自109年7月17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8月31日總處培字第109004002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