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書函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115年3月20日函有關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
二、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第2款規定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
三、詳如附件。
臺北大學特教中心114學年度第二學期特殊教育諮詢專線輪值表
轉知勞動部函釋有關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