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函轉「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4點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
二、本次修正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3日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酌給相當3日休假之補助(按:原規定為2日)。
三、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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