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7歲」、「14歲」及「16歲」年齡門檻於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法律意涵,請依學生年齡及發展階段,適齡、適切融入性別平等教育及法治教育課程,重點說明如下: |
| (一) | 未滿7歲:依最高法院99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與未滿7歲之人性交,不論是否取得其同意,均屬「以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
| (二) | 未滿14歲: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與未滿14歲之人發生性交行為,即使得其同意,仍屬犯罪行為;若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行為,則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論處。 |
| (三) | 14歲以上未滿16歲: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年發生性交行為,即使經其同意,仍屬犯罪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