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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陳韻婷 - 公文轉達 | 2026-03-10 | 點閱數: 6
有關「7歲」、「14歲」及「16歲」年齡門檻於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法律意涵,請依學生年齡及發展階段,適齡、適切融入性別平等教育及法治教育課程,重點說明如下:
(一) 未滿7歲:依最高法院99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與未滿7歲之人性交,不論是否取得其同意,均屬「以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二) 未滿14歲: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與未滿14歲之人發生性交行為,即使得其同意,仍屬犯罪行為;若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行為,則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論處。
(三) 14歲以上未滿16歲: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年發生性交行為,即使經其同意,仍屬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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