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十日生效。
二、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年2月10日桃教小字第1150011444號函併予註銷。
三、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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