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5年2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6000120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部分條文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之1條文,業於115年1月12日修正施行。
三、為利落實旨揭法規修法意旨,解聘辦法及考核辦法實務執行詳如教育局函及附件。
22人線上 (12人在瀏覽最新消息)
會員: 0
訪客: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