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函 |
| 地址:326101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2號 承辦人:技士 吳貴淇 電話:03-4783683#2023 電子信箱:10005755@mail.tycg.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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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楊明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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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
| 發文字號: | 桃市楊工字第1140038419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道路借用申請文件 (376436600A_1140038419_ATTACH1.pdf) |
| 主旨: | 有關台端申請借用本區中山北路一段390巷50號至43號間道路辦理「施工車輛臨停」案,本所原則同意,復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復台端114年11月21日桃園市市區道路借用申請書。 |
| 二、 | 本所僅對道路及附屬設施(如人行道、側溝等)之借用予以准駁,倘申請內容涉及集會、遊行、宴席、賽事、攤位或其他類似行為之活動,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集會遊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向警察機關或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免受罰。 |
| 三、 | 臨時借用道路核定內容,詳如下列: |
| (一) | 日期:114年1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
| (二) | 時間: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 |
| (三) | 本案因台端建築工地緊鄰學校,於該校上下課學童接送期間,不得臨時使用道路(上午12時至下午1時及下午3時20分至4時)。 |
| (四) | 其餘事項詳如本案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 |
| (五) | 附帶限制事項: |
| 1、 | 務必設立改道標誌,並於適當位置(左、右兩側)設置警告標誌及警示燈,提供用路人知悉,必要時應派員於現場疏導;如因交通維持措施不良造成交通事故,由申請人自承肇事責任。 |
| 2、 | 申請道路範圍倘有占用停車格位或於禁止停車範圍(紅、黃線)進行停車,應另向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申請。 |
| 3、 | 本所屆時將派員複查有無違法(規)或妨礙道路通行與交通安全、秩序等情形;如未依附帶限制事項,因而影響交通秩序者,本所將依法當場立即撤銷本案核定函,並得由警察機關取締,以維護用路人權益。 |
| 4、 | 本次道路借用有條件同意,若嚴重影響用路人安全或衍生相關爭議問題時,為維護道路暢通之權利,將依規定撤銷本次道路借用,以維護多數用路人權益。 |
| 5、 | 申請人需先行與周邊住戶商家協調,避免衍生其他爭議事項發生,若有任何事故發生須配合事項,請依警消及救護等相關人員指示辦理。 |
| 6、 | 施工期間倘於本路段使用動力機械並行駛於公路上,請逕洽監理站申請臨時通行證。 |
| 7、 | 倘借用路段於施工期間因大型機具及吊掛作業造成路面損壞導致用路人受傷或賠償等相關問題,由申請人自行修復及負責損害賠償之責,倘未修復,依據市區道路條例辦理。 |
| 8、 | 申請使用事由倘屬高風險作業(如高空吊車作業等)需擴大交通維持設施或加派交通維持人員,吊運時禁止下方人車通行,以免物品掉落致危害用路人,倘因此衍生相關問題,係為申請人及施工人員責任,本所將依法追究。 |
| 9、 | 如需長期借用本路段,請依本市「道路工程施工交通維持計畫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 10、 | 如有借用人行道請保留1.5米人行道供路人通行,以 維護用路人權益。 |
| 四、 | 副本抄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倘借用路段及時段有其他活動或交通規劃,請另函本所。 |
| 正本: | 林姵錥君 |
| 副本: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含附件) 、桃園市楊梅區楊明國民小學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