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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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楊明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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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1034589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376736800A_1110345893_ATTACH1.pdf、376736800A_1110345893_ATTACH2.pdf)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函送該部111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5155781號令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51557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依旨揭令釋,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且毋須依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惟權責機關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綜合審究有無原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 |
三、 | 又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對於兼任公務(人)員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仍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至第7條、第14條等相關規定。 |
四、 | 另公保被保險人辦理留職停薪者,已不具現職人員身分,非屬公教人員保險法(下稱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依公保法第10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以,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如選擇加保又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之日起60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並得退還所繳之保險費。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除公保法另有規定外,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附為敘明。 |
五、 | 銓敘部109年11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53034301號令(本府109年12月8日府人給字第1090309343號函諒達)及歷次解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111年12月8日起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