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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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楊明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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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1029162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376736800A_1110291621_ATTACH1.pdf) |
主旨: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大陸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參加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仍不宜為之,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0月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