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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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楊明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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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高字第111009819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所聘經教育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相關事宜,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12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39266號函辦理。 |
二、 |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11年9月29日新聞稿所示,自111年10月13日零時(航班表定抵臺時間)起,入境人員免除居家檢疫,調整為須進行「7天自主防疫」,並開放相關邊境管制措施,以兼顧防疫、經濟、維持社會運作及國際交流之需求。 |
三、 | 承上,如旨揭人員於111年10月13日後始入境,均須配合調整後邊境管制措施,說明如下: |
(一) | 入境前相關事項: |
1、 | 全面恢復免簽證待遇機制,非免簽國家開放「一般性社會訪問」及「觀光」,且同步取消旅行團限團令。 |
2、 | 免於「入境檢疫系統」線上申報及免持國內手機門號。 |
(二) | 入境時相關事項: |
1、 | 入境時由國際港埠現場工作人員向2歲以上旅客發放4劑家用抗原快篩試劑。 |
2、 | 取消開立「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 |
3、 | 入境前14日內有疑似COVID-19症狀旅客,請主動於入境時通報疾病管制署之機場或港口檢疫人員,依檢疫人員評估,配合於國際港埠唾液採檢及優先搭乘防疫車輛;無症狀之旅客,開放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
(三) | 入境後相關事項: |
1、 | 取消居家檢疫;入境日為第0天,進行「7天自主防疫」。 |
2、 | 自主防疫期間應遵守之防疫規範: |
(1) | 自主防疫地點以符合1人1室(獨立衛浴)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或旅館為原則。 |
(2) | 儘量避免接觸重症高風險對象(包括65歲以上長者、6歲以下幼童、免疫不全及免疫力低下者等)。 |
(3) | 有症狀請在家休息,如無症狀且有2日內家用抗原快篩陰性結果才可外出、上班、上學,並應全程佩戴口罩。 |
(4) | 有用餐需要,得於餐廳內獨自或與特定對象共餐;離開座位時及餐點使用完畢後應立即佩戴口罩。外出期間有飲食需求可暫免佩戴口罩,用畢後立即佩戴。 |
(5) | 禁止前往醫院陪病、探病,建議延後非急迫性需求之醫療或檢查,並避免前往長照機構。 |
(6) | 確診之輕症個案可於加強型防疫旅館、集中檢疫所或原自主防疫地點(不含一般旅館)進行居家照護。 |
3、 | 快篩檢測時機: |
(1) | 入境當天或自主防疫第1天(D0/D1)檢測1次。 |
(2) | 自主防疫期間外出前,需有2日內快篩檢測陰性結果。 |
(3) | 自主防疫期間有症狀時。 |
(4) | 檢測結果不追蹤,如快篩陽性則依公布之自主防疫指引辦理。 |
(5) | 考量家用快篩試劑之適用對象年齡限制,未滿2歲者(如外師眷屬),其自主防疫期間無需執行快篩檢測。 |
4、 | 停止居家檢疫之關懷追蹤機制、電子監督措施、健保註記及地方政府居家檢疫關懷服務等措施。 |
四、 | 另有關教育部所辦理FET及TFETP計畫所引進之公立國中小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及其眷屬,教育部前以110年9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4927號(下稱110年9月24日函)、110年11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55069號(下稱110年11月17日函)及111年3月10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30699號函(下稱111年3月10日函),請各地方政府於前揭人員預定入境前15個工作日函報教育部國教署入境人員名冊資訊及關心輔導計畫,並於抵臺後至教育部國教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人力資源網2.0」(下稱人力網)建置之外師入境回報系統填報入境人員相關檢測結果,以利教育部掌握入境人員情形及安排接機事宜。現為配合111年10月13日起最新邊境管制措施,前揭人員入境相關事宜,調整說明如下: |
(一) | 如前揭人員預計於即日起至111年10月12日止安排入境,各地方政府仍須依教育部110年9月24日、110年11月17日及111年3月10日函所示,於前揭人員預定入境前儘速函報本部國教署入境人員名冊資訊及關心輔導計畫,並於抵臺後至人力網建置之外師入境回報系統填報入境人員相關檢測結果。 |
(二) | 倘前揭人員預計於111年10月13日後始安排入境,各地方政府則無須再依教育部110年9月24日、110年11月17日及111年3月10日函所示,函報教育部國教署入境人員名冊資訊及關心輔導計畫,亦無須於外師入境回報系統填報入境人員相關檢測結果。 |
(三) | 教育部國教署將於111年10月24日關閉人力網建置之外師入境回報系統,爰請各地方政府務於111年10月21日前,確實於人力網建置之外師入境回報系統完成填報前揭入境人員相關檢測結果。 |
(四) | 後續請各地方政府逕依指揮中心公告之最新防疫規定,自行辦理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事宜(含接機、入境人員管理等)。 |
五、 | 考量未來指揮中心將依國際及國內疫情變化情形,調整修正邊境管制及檢疫規定,爰旨揭人員入境,仍須以入境時指揮中心公布之最新檢疫規定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