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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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楊明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9009073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376735100E_1090090732_ATTACH1.pdf)
主旨:重申酒後不開車觀念及避免飲酒影響上班效能,請提醒同仁嚴守紀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2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17332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8686號函,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請利用專業研討活動等各式集會時機重申酒駕處理原則,廣為宣導酒後不開(騎)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
三、另為提升工作效能,請併同宣導禁止同仁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時間飲酒及酒後滋事等,以端正紀律。
四、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