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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淵淑 - 學校公告 | 2022-12-12 | 點閱數: 423

【人事室公告】桃園市楊梅區楊明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教職員工適用

桃園市楊梅區楊明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110622日奉准實施

一、桃園市楊梅區楊明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性別工作平等及提供員工與服務對象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特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本辦法。

二、本校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本校教職員工執行職務或在工作場所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主管人員對部屬或對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  別歧視之言詞、行為、圖片或其他可供人了解之意思表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四、為防止性騷擾事件之發生,本校應妥適利用集會、廣播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所屬教職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五、本校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俾提供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指定人事室為申訴受理單位:。

申訴專線電話:(03)4754929轉710。

傳真:(03)4788650

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1段390巷50號。

六、本校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七、本校委託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分別依性別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

    性平會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組成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辦理。

八、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應以書面為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人事室提出,送交本校性平會提出申訴;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五日內以書面補正。

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四)、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託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申訴書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九、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申訴書不合規定,逾期未補正者。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三)申訴人非性擾騷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及住居所者。

申訴人於性平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精神,恪守迴避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之學者專家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一、性平會評議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人事室應於五日內送性平會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申訴書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三)、本校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送交本校相關單位執行。

(四)、前款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及再申訴等救濟途徑。

十二、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案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報請本校依法懲處並解除其聘兼。

十三、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平會申請迴避。

十四、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性平會申請調解。事件經調解成功者,應作成調解書並應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惟情節重大時,性平會仍得繼續審議。

十五、申訴案件經性平會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性平會申請再評議:

(一)決定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性平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依本要點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四)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九)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申請再評議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期間自申訴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但再評議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日起算。

    申請再評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連同原申訴決定書影本,向性平會為 之。

    性平會認為再評議無理由者,應維持原申訴決定;有理由者,應變更原申訴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及相關單位。

十六、本校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如經查明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之處分。

十七、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相關規定為申誡、記過、記大過、調職、免職、解聘(僱)等處分等處置。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相關規定為適當之懲處建議。

十八、本辦法由校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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