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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李佳玲 - 公文轉達 | 2024-04-30 | 點閱數: 39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4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1447號函辦理。 二、 國教署為深化各級學校發展品德教育教學方法與推動策略,並透過成果發表與經驗分享,帶動整體學校社群之品德教育發展與永續經營,持續規劃辦理旨揭計畫。 三、 旨揭計畫重要內容摘述如下: (一) 實施期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止。 ... 觀看完整文章
活動 李佳玲 - 公文轉達 | 2024-04-30 | 點閱數: 35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女童軍會113年4月24日桃女童雯字第113014號函辦理。 二、 活動說明如下: (一) 活動時間:113年5月19日(星期日)。 (二) 活動地點:文昌國中(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729號)。 (三)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3年5月7日(星期二)止。 ... 觀看完整文章
活動 李佳玲 - 公文轉達 | 2024-04-30 | 點閱數: 40
說明: 一、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成功大學)113年4月18日成大文院字第1132101074號函辦理。 二、 旨揭工作坊相關事宜,摘述如下(餘詳如附件): (一) 工作坊日期:每場次各3天,共2場次。 1、 第一場次:113年7月15日(星期一)至7月1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4時。 2、 第二場... 觀看完整文章
活動 李佳玲 - 公文轉達 | 2024-04-30 | 點閱數: 34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0日臺教學(二)字第1132801654號函辦理。 二、 本案遴薦對象為112年度積極推動品德教育且具特色之公私 立各級學校,3年內(112年、111年、110年)曾接受本獎項表揚之學校,不得薦送。 三、 為鼓勵各校推動品德教育並積極提報參選以為本市爭取榮譽 ,本案獎勵方式如下: (一) 補助本案參選學校推動品德教育所需經費,... 觀看完整文章
活動 李佳玲 - 公文轉達 | 2024-04-30 | 點閱數: 33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3年4月23日臺教學(六)字第1130041725號函辦理。 二、 為強化國人反制認知作戰,強化媒體識讀能力,陸續製播6輯「媒體識讀」教育影片,內容「涵蓋媒體識讀與民主韌性」、「臺灣媒體發展歷程與面臨的挑戰」、「新媒體在當代威權國家宣傳策略中的角色」、「假文宣、假訊息與認知戰與你我的關係」、「我國面對認知作戰現況及如何戳破假文宣及假訊息」等。 三、 教育影片刊登在「全民國防教育」全球資訊網「媒... 觀看完整文章
莊凱婷 - 公文轉達 | 2024-04-29 | 點閱數: 34
一、 依據本府交通局113年4月24日桃交安字第1130026065號函辦理。 二、 審計部為蒐集民眾及各機關的看法,以瞭解政府推動交通安全政策的成效,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參與審計專區設計相關議題,請民眾多加利用並踴躍留言。 三、 旨揭專區連結:https://reurl.cc/G4zqaW。  
活動 鄧瑞雲 - 公文轉達 | 2024-04-29 | 點閱數: 35
一、 依據新竹縣政府文化局113年4月18日文藝字第1133300186號函辦理。 二、 旨揭文學獎徵選類別為現代詩、兒童文學、散文、短篇小說及客語詩5類,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7月25日止,相關訊息及徵文簡章請至該局網站查詢下載https://reurl.cc/dnr5RM。
活動 李佳玲 - 公文轉達 | 2024-04-26 | 點閱數: 40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132801702號函辦理。 二、 按教育部於112年10月16日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A號令修正發布「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其中第五點第二項及第五點第三項第四款規定,摘要說明如下: (一) 第五點第二項:「得標廠商應規劃備援車輛、備援駕駛人,並研擬如遇緊急狀況之備援機制,...,租用車輛及駕駛人遇有突發狀況時,備... 觀看完整文章
李欣潔 - 公文轉達 | 2024-04-26 | 點閱數: 47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業於106年6月19日公告指定,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李欣潔 - 公文轉達 | 2024-04-26 | 點閱數: 3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業於106年6月19日公告指定,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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