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台端申請借用本區中山北路一段390巷50號至43號間道路辦理「施工車輛臨停」案,本所原則同意,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5年1月30日桃園市市區道路借用申請書。
二、本所僅對道路及附屬設施(如人行道、側溝等)之借用予以准駁,倘申請內容涉及集會、遊行、宴席、賽事、攤位或其他類似行為之活動,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集會遊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向警察機關或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免受罰。
三、臨時借用道路核定內容,詳如下列:
(一)日期:115年2月1日至同年月28日。
(二)時間: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
(三)本案因台端建築工地緊鄰學校,於該校上下課學童接送期間,不得臨時使用道路(上午12時至下午1時及下午3時20分至4時)。
餘詳見公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