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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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楊明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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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2000692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376736800A_1120006924_ATTACH1.pdf) |
主旨: |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宣導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內政部移民署112年1月7日移署入字第112000570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復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現職退離職或移交人員出境作業規定第5條規定,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限制機關應於出境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繕具核准出境名冊送內政部移民署建檔並副知當事人。 |
三、 | 內政部移民署統計111年度查獲涉密人員未經核准欲出國開具禁止出國通知單計34人,其中111年10月(含)以後查獲者計21人,該署檢視上開被禁止出國案例,有近61%人員發生於疫情趨緩及放寬入境檢疫規定後,為保障當事人權益,避免涉密人員因未經核准出境而影響其原定之行程,爰請本府協助宣導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 |
四、 | 貴機關如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之赴陸管制對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赴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