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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淵淑 - 學校公告 | 2022-12-29 | 點閱數: 404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葉曉恩
電話:03-3322101#7573
電子信箱:y10043228@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楊明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 府教人字第111036222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五 (376735100E_1110362223_ATTACH1.pdf、376735100E_1110362223_ATTACH2.pdf)

 

主旨: 重申本市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事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本府110年9月7日府教人字第11002226821號函諒達。
二、 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申請提前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服務之學校、機構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之學校、機構申請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
三、 復查同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略以,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或有提前復職、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四、 依上開規定,本市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如有前開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或申請提前復職、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 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
(二) 應於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前,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函報本局備查。
五、 檢附「桃園市各類教師留職停薪應報送方式一覽表」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提前復職及延長留停注意事項」各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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